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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收錄 : 有關聘顧外籍勞工或新移民之各項主管機關公告、生活新聞、法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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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85歲以上老人進用外勞 三個月內檢討修正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12-02

前勞動部長陳雄文任內開放85歲以上老人聘僱外勞,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為這
項鬆綁影響長照2.0推動,且排擠本國家事服務員工作,提案要求勞動部三個月
內檢討修正85歲以上中度失能老人聘僱外勞規定。勞動部表示,重大政策變動
需要影響評估,會在三個月內檢討後再決定是否調整,不能太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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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朝野立委連署 促勞動部設「違法雇主查詢系統」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12-02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30日在立院衛環委員會指出,近3年來企業違反勞基法
之事項,以延長工時、工資最多,為確保工時降為40小時的政策能有效落實,
勞動部應整合各地勞檢情形,設置「違法雇主查詢系統」,供勞工和求職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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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勞檢惹民怨? 勞檢增三倍 中小企業怨。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11-23

勞檢太多惹出民怨?勞動部今年勞動條件檢查從20,000場次衝高到60,000場次,
案量暴增三倍,不少中小企業被勞檢挨罰,抱怨勞檢員專業度及態度不佳,引起
總統關切。勞動部表示,以往以申訴檢舉案及大型企業為主要勞檢對象,這兩年
全面性勞檢,中小企業的確哇哇叫,已經擬訂改進措施包括加強檢查技巧,擬訂
自主檢視表格,加強宣導讓業者先自我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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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雇主應重視仲介專業 刪除外勞出國一日 休假爭議將更多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11-18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上路至今,有仲介業者發現,在各種方式的宣傳下,給
予外勞及雇主可以直接續聘留台工作的「美好想像」,導致外勞不再委託仲介服
務的情況增加,然而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全部到位,特別是轉換以及未來關於休假
規定的細則都尚未出爐,讓仲介「事情變多、收入變少」,大大衝擊國內業者營運。
仲介認為,外勞從剛來台的適應,在業者積極服務之下,3年下來工作技能、語
言溝通逐漸成熟,仲介扮演功不可沒的角色,如今心血卻被抹煞,感嘆「過河拆
橋」,經營越來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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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青年大軍下鄉嘸效 中南部再討「農業外勞」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11-18

「台灣農村現在就是靠65歲以上農民、外籍配偶和逃逸外勞,撐起勞動力,
主委你應該很清楚問題吧?」11月3日,立委陳明文在經濟委員會詢問農委會
主委曹啟鴻,對農業缺工現象是否有具體對策。 當曹啟鴻陸續說明調度農業人
力、吸引青年返鄉務農等相關方案時,陳明文直截了當地問:「是不是考慮引進
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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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外勞續約修法、配套 破綻百出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07-12

最近,《就業服務法》第52條有立委提案修正,要讓外勞三年期滿不用出國即可在台續約,甚至可在台停留工作十二年,勞動部為迎合立委提案,也提出各種配套措施附和。此案立委修法看似立意良善,實則違反引進外勞係補充性而非替代性勞力的大原則,更讓外勞可名正言順地搶食國內勞工的就業市場,勞動部的配套措施更是破綻百出,執政當局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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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06-06

勞動部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勞動部 令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055222號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部長 郭芳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三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四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 五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 六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097/ch08/type1/gov82/num25/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


外勞雇主資訊 : 7月起雇主聘外勞 須參加講習1小時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06-06

外勞雇主注意了,由於外勞雇主常傳出扣留外勞證件、預扣薪資等違法情事,為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擬訂辦法,凡初次聘僱家庭外勞(看護工及幫傭)雇主申請外勞聘僱許可前,強制先參加一小時講習課程,採臨櫃、團體預約及網路三種方式,雖無罰則,但若限期仍不參加,將無法取得聘僱許可,外勞必須轉出。 新制7月1日起實施,每年適用的初聘雇主人數約3.2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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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給新勞長陳雄文3大建言 解決關廠工人老案 勞保年金改革 再啟《派遣勞工保護法》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05-10

勞動部長陳雄文昨天任內最後一次到立法院備詢,不同於前幾周雙方炮火四射,昨出席立委多數讚許他任內作為,立委林靜儀更私下送上小禮物與卡片。
被問及給下任部長郭芳煜什麼具體建議?陳雄文提出包含解決關廠工人老案、勞保年金改革與再啟《派遣勞工保護法》等3大建議,直言上一屆會期沒完成立法,「這塊是我比較遺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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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林全:推長照 先以稅收支應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05-10

準行政院長林全昨(9)日表示,長照問題迫在眉睫,新政府的做法是先採稅收制,例如調高遺贈稅,或是上調營業稅0.5個百分點,「負擔不能比保險制重」,等國內的長照產業及量能上來了,再來看下一步要不要走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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