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除明定周休二日外,亦同時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施行以來,勞動部與地方政府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等4大措施,並與產業主管部會共同合作,協助企業落實法令。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周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其草案修正重點有《勞基法》第24條草案規定,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勞基法》第32條草案規定,各界對於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空間之建議,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甲案為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乙案則是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周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第34條草案規定,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如製造業、交通運輸業、醫療保健服務產業,造成排班困難,例如遇到連續假期致出勤員工減少,以及原本即人力吃緊之中小型、微型企業或區域醫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