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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基本工資 9月13日審議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0-08-3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預訂9月13日召開,結果將攸關100萬名勞工權益。據了解,勞委會已對外遴聘審議委員,包括勞方、資方代表各七名,政府與學界代表合計七名,總計21名委員加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將在13日討論基本工資議題,會中是否調整基本工資,備受矚目。


據了解,勞委會所提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今(31)日將列入行政院公報,勞委會指出,基本工資將成為每年度審議的例行性程序,以避免政治力介入操作,並於每年第三季底前完成審議。如果勞、資與政府學者等三方決議調整基本工資,則於隔年元月實施。
勞委會表示,一般企業多於每年的4月或7月調整薪資,反映企業的營運狀況與對未來的預期,因此每年第三季底前檢討基本工資,可以視企業對於整體薪資的調整情況,做為基本工資調整與否的條件。台灣基本工資由於民國86年定為每月1萬5,840元,期間10年未調整,到96年時調高為1萬7,280元。目前在台灣支領最低基本工資的勞工人數,包括18萬名外勞在內,總數約達100萬人。勞委會高層透露,由於今年以來景氣恢復,經濟成長率攀高,基本工資確實存在調升的空間與機會,但仍待審議委員會討論。


取得規定身分之泰緬區僑民,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有關報載泰緬國軍後裔來臺就學,依法取得中華民國護照,但未能立即取得身分證乙事,勞委會表示,為保障他們合法在臺居留期間的基本生活,自他們畢業後到取得身分證的過渡期間,如果是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在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且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出國,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代碼:AF390)者,就可以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1條規定,由雇主或他們本人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從事工作。
為處理滯臺泰緬孤軍後裔工作權事宜,行政院已於98年7月1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結論,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16條第3項,係為根本解決經教育部或僑委會核准回國就學、接受技術訓練之泰緬孤軍後裔而修訂,經考量修法意旨已隱含形同難民身分,故修法協助88年5月21日迄97年12月31日止,入國之上述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取得合法居留身分,為顧及他們日後的生計,應該賦予在臺合法工作權,故依照98年1月23日移民法的修法意旨,認定依上述規定取得居留身分的無國籍人民,其受聘僱從事工作,可以依本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獲准居留之難民」規定,依同條第2項直接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
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且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並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身分事由代碼:AF391),因他們兼具雙重國籍身分且沒有在國內設有戶籍,所以他們可適用就業服務法第79條有關外國人規定,可以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在臺灣工作。
另外上述2種身分的泰緬地區僑民在臺灣就學期間,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在臺灣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以外,每個星期最長可以達1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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