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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雇主申請外勞聘雇許可 免附健檢證明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7-03-16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五日臺北報導】基於簡政便民及兼顧防疫安全,勞動部今年初已與衛生福利部攜手合作建構「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資訊介接平臺」,雇主申請外勞聘雇許可時不需再檢附健康檢查證明,並且若是以透過線上系統申辦,最慢7天內即可以取得聘僱許可;不過雇主若未辦理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者,仍將會廢止聘僱許可。
勞動部說明,自106年1月13日起,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勞的聘僱許可時,無須再附外勞的健康檢查證明文件,勞動部將透過該平臺勾稽比對外勞健康檢查結果,審理雇主申請案件,如雇主透過勞動部線上申辦作業系統申請聘僱外勞,最慢7天內即可以取得聘僱許可。


勞動部指出,雇主於申請聘僱外勞時雖免附該名外勞的健康檢查證明文件,但勞動部於介接平臺勾稽比對外勞健康檢查資料時,如發現有外勞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勞動部將函請雇主於65日內補正外勞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檢查結果仍為不合格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勞動部提醒,外勞除入國後3日須辦理健康檢查外,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也要至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以確保國內防疫安全;如雇主未於規定期限內為外勞辦理健康檢查,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健康檢查,仍未辦理,勞動部並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今年初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雇主於所招募之第2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申請聘僱許可之應備文件,刪除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故自106年1月13日起,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僅須依修正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文件,無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即核發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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