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奇諾記事

外勞雇主資訊 : 取消出國一日 雇主仍須盡法定義務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7-03-1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十五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實施後,三年期滿續聘案,雇主仍須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申請招募許可函,製造業、營造業也要申請入國引進許可。聘僱期間如外勞請假返國渡假,因仍在有效聘僱期間,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原聘可屆滿前,外勞如有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亦附有逃逸通報義務。此外,根據外勞轉換雇主準則第28條規定,雙方合意簽署接續聘僱,簽署日起3日內也要通知縣市政府實施檢查。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月15日辦理今年第一場外勞法令研習宣導,參加對象為製造業及營造業雇主。針對去年取消外勞3年應出國1日規定,邀請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說明新修內容,以及新制實施以來常見的問題。
為澄清在修法前,仲介對於新法所提出有關空窗期、返鄉探親權益等質疑,勞發署視察洪一男解釋,修法前外勞返鄉一樣會造成雇主的空窗期,但因外勞目前已無須辦理原先在國外的程序,且可由勞僱雙方協商返鄉休假的時間、天數,空窗期應會比之前縮短。至於外勞請假返國辦法,目前還在研擬中。
至於外勞可能認定得在台工作12年,以致對工作環境不滿即隨時要求轉換雇主,或是原契約一到期就要求加薪,否則就怠工。洪一男說明,就服法第53條第4款規定,外勞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除非有同法第59條所列情事,例如死亡、關廠歇業或未依契約給付薪資等不可歸責外國人事由,薪資則是由勞雇雙方合意。
同時他也強調,若外勞工作能力提升,或已在台工作一段時間,勞動部立場也支持雇主適度調整外勞薪資,以留下好的人才,穩定勞僱關係,但不支持外勞怠工。
勞發署科長黃偉誠於說明外勞轉換規定時提到,很多事業類雇主會以「警告單」來證明外勞表現不佳,不同意轉換雇主,但實務上第一線處理的地方勞政單位,在處理上會有所保留。他強調,雇主單方面解約,須有足夠的佐證,「警告單」並非成立的主要要件,必須審查個案是否確實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形。
因原聘期屆滿2至4個月,勞僱雙方須協議是否續聘,因此雇主擔心在不續聘的情況下增添逃逸風險,建議中央取消遞補等待期。勞動部基於對外勞總人數的管制,決議維持現行規定,也就是在發生外勞行蹤不明後,經過一段時間仍無法尋獲,雇主才能重新申請。



其它文章
2023-10-06 - 111年A級仲介
2022-05-26 - 109年A級仲介
2020-12-01 - 108年A級仲介
2020-12-01 - 108年A級仲介
2019-06-19 - 評鑑A級優良仲介
2019-04-11 - 學者建議選擇印度信仰基督教且英文流利地區
2019-01-07 - 外勞宿舍通道擬刪除居住空間改3.6平方公尺
2018-10-08 - 福甡案調查報告 違反薪資、契約等三項 重罰仲介200萬元 涉人口販運移送地
2018-09-21 - 外籍看護工家庭喘息方案衛福部擬10月實施
2018-09-21 - 外勞宿舍標準擬提高 恐衝擊中小企業

最新外勞履歷表
TW0242
TW0242
TWL0013
TWL0013
TWL0012
TWL0012
TW1949
TW1949
TW1933
TW1933
TW1930
TW1930
TW1930
TW1930
TW1914
TW1914
TW0279
TW0279
TW0266
TW0266
TW0253
TW0253
TW0238
TW0238
TW0215
TW0215
TW0213
TW0213
TW0208
TW0208
TW0205
TW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