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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106年1月5日起 雇主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 應於聘僱屆滿前2至 4個月辦理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16-12-29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3年聘僱期滿出國1日規定,
於105年11月5日生效。勞動部前以令釋方式公告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105
年11月5日起屆滿者,均得在106年1月4日前申請期滿續聘作業,勞工即得
不出國續留臺工作。勞動部提醒,自106年1月5日後,雇主如與外籍勞工合
意期滿繼續聘僱,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
滿續聘。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係為了減輕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境再返臺工作需支
付國外相關費用的負擔,維護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權益。為使雇主及外籍勞工於
修法後即得免出國續留臺工作,特以令釋方式提供彈性申請期滿續聘期間,如
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外籍勞工的需要,
經與外籍勞工合意繼續聘僱後,得於106年1月4日前檢送申請文件,辦理期
滿續聘許可。自明(106)年1月5日起,雇主欲辦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作業,其
申請時間應依規定於勞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向勞動部辦理,請民眾多
加留意申請時間,避免逾期影響雇主及勞工權益! 即雇主所聘僱之勞工如係於
106年3月4日以前聘僱屆滿者,若經勞雇雙方合意將續留臺工作,均應於
106年1月4日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勞動部提醒,目前受理期滿續聘申請案件,雇主最常忘記繳交文件審查費及簽
署勞雇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為利申請作業順行,並確保勞雇雙方意思表
示,請雇主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繕,方得保障雇主及外籍
勞工工作權益。
此外,本次修法已大幅簡化聘僱外籍勞工作業及流程,雇主自行聘僱外籍勞工
更為便利,勞動部所設「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亦擴大協助雇主辦理相關期
滿續聘及轉換文件申辦作業,除了提供語言諮詢、案件檢查及代轉寄服務外,
也主動提醒雇主續聘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等事項,雇主輕鬆辦件,又可以減輕
勞工負擔,同時有效兼顧外籍勞工權益之維護。
勞動部再次提醒,期滿續聘過渡條款期限僅至106年1月4日止,106年1月
5日起應於外籍勞工聘僱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辦理,如雇主及外籍勞工願
意期滿繼續聘僱者,請向勞動部提出申請,或透過直聘中心辦理。關於直接聘
僱相關問題及資訊,可逕洽「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電話:02-6613-0811)
辦理,或至「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http://dhsc.wda.gov.tw/)」查詢相關
資訊。 ~勞動力發展署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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