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聯合報》於 99 年 10 月 11 日 A15 版,登載「把外勞當奴工什麼社會?」乙文,本局特此說明如下:
依照現行政策法令制度,並未強制雇主於引進外勞時需委託外勞仲介公司,雇主是否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外勞之申請引進,端視雇主個別需求而定。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託辦理外勞引進業務,往往包括申請許可手續、協助雇主國外選工、安排外勞入出國接送機、安排外勞接受健康檢查、翻譯、諮詢及輔導相關工作。故仲介制度存在與否,應視雇主之需求而論,不宜過度偏廢。
外勞仲介之許可及管理,一向為勞委會外勞政策之一環。為加強外勞仲介公司許可管理,規定外勞仲介公司需依法申請設立許可,而且明定外勞仲介公司之費用項目及金額標準,如有超收費用,即嚴加查辦,絕無寬貸;至國外仲介公司收費部分,亦透過雙邊會議,要求各外勞來源國將仲介費、規費等相關費用明確化、標準化。另勞委會已針對外勞仲介公司是否超收、苛扣費用加強查核,如查有超收情事,即依法處以罰鍰、停業或廢止其設立許可。同時已將外勞仲介評鑑法制化,強制外勞仲介公司均需接受評鑑,並依評鑑結果加強訪查密度,如查有違法事證,則從嚴處分,以促使劣質外勞仲介公司退出仲介市場。
外勞因為語言、信仰、文化、生活習慣不同,在適應臺灣的工作、生活時,不免有調適問題, 雇主及一般民眾應多給予關懷及尊重,抱持將心比心,善意對待的心態,展現台灣人本精神,將有助於勞雇關係之和諧。 有關各界近期關心外勞轉換雇主及加強仲介管理等問題,勞委會將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通盤檢討現行政策法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