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被看護者死亡後,仍檢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辦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則雇主有「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
但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即已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嗣後被看護者死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依本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相繩:
一、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向本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本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二、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本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三、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會申請,雇主於申請日前通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被看護者已死亡、終止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關係或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事項。
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被看護者死亡後,協助雇主引進外國人有無違反本法第40條第8款、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將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向本會申請(郵遞日或本會收文日)前1日有無主動向雇主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查詢被看護者是否健在或死亡、雇主有無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委任關係或以意思表示停止申請許可事項,並依行政罰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就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本會特別提醒雇主,被看護者死亡後勿再引進外國人;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查詢被看護者是否健在或死亡,避免衍生違法情事,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