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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外勞居留證逾期三十日內 可只繳罰鍰而不須出境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09-07-16

新修訂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9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其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據此修訂條文,由97年8月1日起,外勞居留證只要逾期未滿三十日都可以只繳罰鍰而不須出境。罰鍰金額為逾期1至10日內新臺幣貳仟元;11日至30日以下新臺幣肆仟元。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滿30日(含)以上,外勞還是需出境再重新辦理入境,請各會員注意避免業務疏失之嚴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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