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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雇主應保留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5年以供地方主管機關檢查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09-07-16

為減少外籍勞工對於雇主所給付薪資明細發生疑義,致衍生勞資爭議事件,勞委會參酌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於97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增定雇主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應保留薪資明細表5年。
勞委會指出,雇主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須提供印有中文及該外籍勞工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除1份交予外籍勞工留存,雇主本身須自行保存5年,如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法逕行科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外籍勞工申訴雇主未全額給付薪資,惟雇主因沒有留存薪資明細表且無法證明確實已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因違反本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限期令其給付,或直接科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呼籲,為保障雇主及外籍勞工之權益,雇主應確實保存薪資明細表5年,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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