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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雇主資訊 : 非居住者薪資 改扣繳6或20%
發表人 webmaster 於 2009-07-16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薪資扣繳今年改為20%或6%,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要扣繳,並開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如果忘記,將受處罰鍰。
 由於以前的外勞領基本公資,當年度雖然住不滿183天的非居住者,但如果之前一年度為居住者,則視為居住者,又沒有達到起徵點,所以也免繳稅,離台時不用扣繳。而財政部今年新規定,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扣繳率為6%,雇主要記得扣繳,否則會被國稅局處罰鍰。
舉例說明:
1、泰國籍A君經仲介來臺擔任建築工,依聘僱契約及居留證所定在臺居留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A君95、96、97年度均屬我國「居住者」,98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工資為17,280元,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7,280元之1.5倍(17,280元×1.5=25,920元)以下,自98年1月起,每月應按6%扣繳率扣繳。
 2、美國籍B君為美商在台分公司經理,居留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B君95、96、97年度均屬「居住者」,98年度居留只有90天,為「非居住者」。每月薪資150,000元,則每月要以20%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3、英國籍C君在台灣的補習班擔任英語教師,工作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月薪資60,000元。則扣繳單位自98年2月份起就其全月薪資按「居住者」身分,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但C君提早在今年3月31日解約,所以要補繳原扣繳率和「非居住者」稅率20%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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